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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专利诉讼中的战与和---林飞君

发布日期: 2015-07-23 11:21:16 点击次数: 1738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就等于拥有了核心竞争力,不仅能屹立于竞争潮头而且能制约竞争对手,求得更广阔的市场占有率。所以,作为作为知识产权其中一个成员的专利,对企业而言也极其重要。当专利权手段侵害时,必须主动出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专利诉讼中的“战”,但是“战”的目的不是置对方于死地,是为了商业利益最大化;“和”不是委曲求全,是以退为进让自己做强。所以在“战”的过程中如果采取“和”的手段更能接近目的,则可息战求和。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两个专利纠纷诉讼案件入手,探讨专利诉讼中的“战”与“和”。
        案例一、以专利许可的方式求“和”
        原告是生产电梯部件的大型企业,企业主既懂经营又懂技术,所以该企业在其所在领域独占鳌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原告发现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遂出“战”。原告提起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模具、销售记录、财务账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要求被告赔偿金额达数百万的赔偿。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未予回避侵权事实,配合法院执行公务,所以证据保全得以措施顺利进行。被告陷入被动局面,遂聘请笔者为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在涉及双方利益时,被告对原告出“战”的第一反映是应“战”。按照专利诉讼一般的应诉抗辩方式,被告代理人审查案件基本事实后逐一考量抗辩事由:主张原告专利权为无效专利的抗辩;专利权已过保护期的抗辩;专利权已经时效的抗辩;专利权未生效的抗辩;被控行为不具备生产经营目的的抗辩;被控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控制范围的抗辩;现有技术的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等。初步判断“被控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控制范围的抗辩”可能成立。针对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虽高达数百万,但并未提到相应的证据,且在证据保全措施中固定的证据也不能支持其赔偿金额,由此判断原告的真实意图是法定赔偿。再结合宁波当地法院判定法定赔偿的一般金额,就可以大致判定如果被告败诉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会太高。为此,最后确定的应战方案是:先强势应战,再积极求和。
        强势应战环节:在开庭时,被告明确提出被控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控制范围的抗辩,原告曾一度陷入慌乱。庭审结束后,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可以自行进行后续协商。
        积极求和环节:被告主动驱车上百公里到达原告处进行协商,基于在先前开庭时原告并未占优势,双方的谈判进展顺利,最后达成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少量的赔偿费,原告将专利权许可给被告使用。一个诉讼请求数百万元的案件就这样轻描淡写地解决了。
        案例二、双方建立加工承揽关系
        积极出战环节:笔者受聘于原告。原告在准备起诉阶段,证据不很充分,不足以对被告起到很大的压力。原告先以采购者的名义进入被告公司,了解到涉案产品的放置场所及大概数量,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供被告单位的场地示意图及涉案产品存放位置示意图,法院到场后轻松保全了有关证据。原告以100元诉讼费的代价完成了证据的收集,首“战”告捷。紧接着乘胜追击,立即提起诉讼。起初被告态度强硬,致电笔者表示要应诉,笔者顺势为其客观分析案件,让其清晰知道在案件中的弱势处境。
        积极求和环节:本案中,原告的真正目的是要控制被告的生产模具,但从证据来看不足以达到目的,于是求“和”手段发挥作用。原告先联系承办法官,希望通过法官促成双方和解。在法官的推动下,被告主动面见原告,双方面对面交流了。
最后双方达成意见:被告将模具存放在原告公司场地,被告可以继续承接有关业务,由原告用这些模具制造生产,并按照批发价出售给被告。原告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打击了一个竞争对手,多了一个客户,少了一些模具成本,一举多得。
诉讼中,战与和都是常态,关键是何者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