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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员工病休超法定医疗期 单位单方解除要慎用

发布日期: 2017-03-27 14:44:43 点击次数: 1258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0年7月入职,担任A公司的前台客服。2013年7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6年7月止。张某因怀孕且胎位特殊于2014年6月29日开始请病假,并于2015年1月31日剖宫产下一子。2015年5月25日,张某因产假到期回到原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张某在工作时因生气而当场抽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癔症”,需长时间的服药加休息。这期间,张某仍向公司请病假。2016年2月,A公司停止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以张某旷工N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2016年4月,张某向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援助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张某,积极了解案情,重点询问张某是否及时向单位递交病假单,有无证据证明;病假期间单位有无足额发放病假工资;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公示过等。并且由于张某的案情特殊,援助律师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还不断的开导张某放松心情。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援助律师代表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庭审中,A公司表示由于张某的病休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之后公司曾书面通知张某回单位上班,但未得到张某的回应。故公司认定张某超过法定医疗期的病休属于旷工,所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援助律师通过质证表示:A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并未经过合法程序也未曾公示,且未有证据表示张某收到过公司的书面通知。故A公司的解除系违法解除。
        【承办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申请,依法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足额支付的病假工资。
        【简要点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医疗期是建立在病假基础上,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想要行使这个单方解除权也是需要条件的。
        作为援助律师,在劳动者因病休时间超过法定的医疗期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量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1、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旷工达到几日,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是否有精准的考勤措施(用于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届满后仍不到公司上班,故构成旷工)。3、用人单位是否有书面通知员工到岗,且员工实际收到该书面通知。只有当用人单位同时达到以上三个条件,才有权以劳动者的病休时间超过法定的医疗期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也要提醒劳动者在需要病休时,一定要及时的向用人单位递交正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且要留有用人单位已收到该病休证明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
周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