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丨宁波民商事律师丨宁波公司法务律师丨宁波房产建筑律师丨宁波知识产权律师丨宁波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南站东路16号月湖银座1502室
电话:0574-27911099
手机:(0)13136311099
传真:0574-27918885
邮编:315010
邮箱:zhenxinlaw@163.com
网址:www.zhenxinlaw.com

法学研究

卫生室错用药 村委会担重责

发布日期: 2012-11-15 14:13:14 点击次数: 1804

作者:华 旗(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竺某(2003年9月出生),第一被告奉化市溪口镇某村卫生室,第二被告奉化市溪口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2004年6月初,原告因感冒由其奶奶带着到第一被告处治疗,医生配给原告妥布霉素80mg,并在当日分二次注射完毕。2004年11月,原告的父母发现原告听觉反应迟钝,就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原告双耳已极度耳聋,不可逆转。原告父母得知这一结果后极为震惊,经反复查找原因,发现孩子曾被超剂量注射过妥布霉素,而妥布霉素有耳毒性。原告父母认为原告的耳聋系第一被告的医疗行为所造成,遂委托我们为代理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赔偿电子耳蜗费、语言训练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余万元。因第一被告系由第二被告开办,非独立法人,故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经过]

  代理律师在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包括到原告的出生医院调查,以证明原告出生时身体状况一切正常;找到原告父母的朋友,以证明原告一度听力无异常;又到奉化市卫生局调查,以查明村卫生室的民事主体地位等。第一被告为明确注射妥布霉素与原告耳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获得中国残联捐赠的电子耳蜗一只,并安装于左侧耳朵。第一被告认为原告既已获赠安装一只电子耳蜗,则在赔偿费用中应予扣减。第二被告认为村卫生室是挂靠村委会开办的,其未曾向卫生室收取任何费用,两者在业务上也没有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第一被告卫生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余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第一被告注射妥布霉素与原告耳聋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

  由于引起幼儿耳聋的原因多种多样,注射妥布霉素也不是一定会导致幼儿耳聋,因此,本案第一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原告耳聋的直接原因、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很难认定。原告起诉时,举出其出生后至注射妥布霉素前的各种体检单、亲朋对原告听觉的感觉(证人证言)等听觉正常证据,以及在注射妥布霉素后听觉障碍证据,并指出卫生部医政司于1999年颁布的《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规定妥布霉素禁用于6岁以内儿童。原告欲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实被告应承担责任。宁波市医学会认为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主要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果,其实医学会采用的也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判定被告承担责任,也采用了这一证明标准,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断定原告的耳聋必然是第一被告的医疗行为所导致。

  2、原告获赠的电子耳蜗是否应在赔偿款中扣减。

  原告获赠电子耳蜗是全社会对残疾人的一种特殊关爱,如果被告因此而减少赔款,则捐赠的对象间接地成了被告,这显然有违捐赠的目的。原告方接受捐赠后又获判赔偿,看起来其所得超过了法定的额度,但由于人的身体健康无法用金钱换算,不能将原告的双重获得视为“利益溢出”。况且,捐赠与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因此,不能因原告获赠而减少被告的赔偿数额。

  3、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虽无投资、也无收益,但由于第一被告不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如果仅仅判决由第一被告承担责任,则这样的判决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村卫生室用错药的责任,最终只能由作为其开办单位的村委会来承担。这样既符合法理,又能保护医疗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代理律师的心情非常沉重。因为村卫生室的违规医疗行为,一个健康活泼的孩子,就此失去健康,成为残疾人;一个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因此承受巨大的压力,遭受无尽的痛苦。法律保护了原告,给予其经济上的支持(注:因该村经济条件较差,最终只能执行到小部分款项),但永远无法消弥原告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医疗事故,早在1999年,卫生部医政司就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规定妥布霉素禁用于6岁以内儿童。但村卫生室医生却凭着过往“经验”,置医疗规范于不顾,以致酿成悲剧。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本该按判决获得全额赔偿,1994年颂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卫生室应有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却发现本案中的村卫生室并没有注册资金,在发生责任事故后,根本无力赔偿。

  现在有很多年轻夫妇为生计到城市工作,将小孩留在农村让老人抚养。如果小孩患感冒咳嗽等小病,老人一般会去村卫生室给小孩治疗,但以目前绝大多数的村卫生室的医疗设施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让人感到很不放心。为了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我建议政府卫生部门严格对村卫生室的登记,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监督,并且规定强制保险制度,多管齐下,保障孩子的身体健康。

  附注:

  本案判决后,“中央电视台二套”曾制作专题节目报道,“宁波晚报”也曾载文报道。

  该案例于2010年3月被宁波市律师协会评为“宁波市律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案例”。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