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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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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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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